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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2-04-22 18:34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洋浦工委组织部,全省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及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一)海南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从中央单位、外省市来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职称确认满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四)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职称要实行转评,不得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对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党的组织纪律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在影响(处罚)期内,不接受申报。

(六)公务员和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七)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者,不接受申报(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须提供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八)既在管理岗位,又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评审,需出具人社部门盖章的申报人“双肩挑”岗位的证明。

(九)从党政群机关到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如以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报职称,需经人社或人事部门批准并出具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的申报人“双肩挑”岗位的证明。

(十)上一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本年度没有取得新业绩的,不接受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2021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人员任职资历和申报职称所需的学历(学位) 证书、业绩成果等其它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继续执行《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4号)。但部分条件要求及评审办法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学历、资历条件。

1.研究员职称: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2.副研究员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3.助理研究员职称: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4.研究实习员职称: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5.不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均属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者还需满足《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4号)规定的其他要求。

6.其他业绩条件要求继续按照《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4号)执行。

(二)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实行品德考核要求。申报人需通过品德考核,品德考核一般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品德考核不通过者不得推荐申报职称。

(四)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在申报职称评审时,需指定1项业绩成果作为自己的代表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五)推行等效评价制。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实际字数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可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但用作申报条件的不得超过2篇。公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转摘,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可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但用作申报条件不得超过2篇。

(六)实行评审通过比例与职数控制。实行评聘结合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职数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暂不作通过率限制,但要确保评审质量,宁缺勿滥;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

 (七)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申报与资格审核、纸质材料报送与审核、评委会评审等环节。

(二)申报人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职称认定。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逐一进行认真审核、签名、盖章。对要求审核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凡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

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做好推荐公示工作。按规定将申报人的《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个人综述材料》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场所摆放,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品德考核后,在《品德考核意见表》上出具考核评价意见及“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结论。

(四)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推荐。

四、材料审送

申报材料由各单位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统一报送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申报者本人不得私自报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社科联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责成其限期补办(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对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追究申报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及说明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要求,从2017年开始,省社科联负责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县负责,省社科联原则上不再组建中、初级评审委员会。部分市县暂不具备开展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难以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的,需提交委托评审函:市县所属单位由市县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由其具有评审权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人事档案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委托评审函;在海南省工作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具有评审权的单位出具),并提供近3年年度考核材料;社科类社会组织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由省社科联学会学术部出具委托评审函);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社科联《关于严格做好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的通知》(琼社科〔2022〕10号)要求,从严做好职称申报审核工作,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本通知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职称评审工作规定执行。

 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2630日止,逾期不候。

 申报材料送省社科联办公室。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职业学院行政大楼603室;联系人:曾涛;电话:65316887。

 

附件:

1. 申报材料要求

2.《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

4.《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4号)

5.《申报人员品德考核表》

6.《代表作登记表》

7.《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表》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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