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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3-06-08 17:01

各相关单位:

  《海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省社科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年6月6日 

  


海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修订)

(中共海南省社科联党组2023年5月26日审定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宣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社科联批准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社科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服务。

  第四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省社科联监督管理,执行省社科联决议,积极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活动,加强与省社科联联系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省社科联对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由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办事流程等;

  (二)负责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五)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七)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八)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要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宣传、普及和服务为宗旨,坚持为社科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人文社科素养服务、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理论向实践转化搭建桥梁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社科工作者创新发展理念,努力推动创新型、开放型、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社科工作者,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反映社科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设社科工作者之家;

  (二)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政策研究、舆情引导、社会调查、课题研究等,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

  (三)组织社科工作者开展理论创新,参与学科发展有关的研讨和咨询服务,加快社科成果转化应用,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四)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各类社科普及活动;

  (五)组织社科工作者参与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重要事务的协商、决策和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新型社会智库;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拓展公共服务职能;

  (七)开展国内外社科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海南社科界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及社科工作者的交流合作;

  (八)管理内部刊物、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使其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承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介绍学科前沿发展、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舆论阵地;

  (九)推进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十)发展、参与和支持符合社会组织章程、有利于经济社会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由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设立的相关条件,并经省社科联审查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要求报省民政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申请由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颁布的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标准,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服务范围;

  2.有50个或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或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至少有10名或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影响较大的学科带头人为主体的研究团队,理事会成员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中2/3需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4.会长需具有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在学科领域具有权威性、学术影响力与代表性。发起人一般兼任第一届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熟悉本单位业务,有协调策划能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取得研究成果的业内人士,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稳定、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开办资金;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至少聘用2名或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学术秘书应为专职),聘用专职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社会保险制度;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理事以上成员中须有3名以上为中共党员。

  (二)申请由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社会科学研究范畴,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服务范围;

  2.申请筹建综合性研究院,须拥有10名或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须有3个或以上内设研究性业务部门;申请筹建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中心,须拥有8名或以上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4名;申请筹建单一学科或单一专题研究方向的研究所,须拥有5名或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名;

  3.研究院、研究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研究所主要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级。发起人一般应担任第一届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研究院注册资本须在300万元以上;研究中心注册资本须在100万元以上;研究所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

  5.有与其业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研究院不得少于500平方米,研究中心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研究所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理事以上成员中须有3名以上为中共党员。

  第九条 社会团体要在省民政厅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理事和领导机构成员、通过会费收取标准;完成上述程序后,再向省民政厅申请完成设立登记。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报省社科联批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省社科联批复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从严规范党政机关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任职,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届中变更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须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1个月内报省社科联,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省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变更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个月报省社科联,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省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1个月内报省社科联,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省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非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应具备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相关条件,并按要求提供变更相关材料,经省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网上年报系统,正确填写年报内容后打印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的年报交回登记管理机关核对并盖章。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所取得的学术成果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等方面。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理事会承诺制。当年无政府拨款或未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可由理事会出具本年度财务管理等相关情况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注销该社会组织: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十六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必须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2个月内向省社科联提供注销相关材料,省社科联重点审核其理事会纪要、清算审计报告以及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情况承诺书,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开展换届筹备工作,须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社科联提交换届相关材料(理事以上候选人任职条件与社会组织成立时条件一致),经省社科联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社会组织成立或变更负责人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须进行意识形态审查。

  第二十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况,须及时上报省社科联: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

  (三)社会团体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受行政处分(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由于各种矛盾、纠纷,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之内开办培训、学校、咨询及营利性等实体机构和出版报刊书籍(含内部出版)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境外资金,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组织在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等相关制度。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在认真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海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省社科联每2年评选一次先进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先进工作者,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作指导时,省社科联将对其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评优和参加有关活动资格、暂停扶持、降低年检前置审查评定等级直至建议注销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实施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约谈制度。社会组织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履职不力、组织涣散,或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等情形,省社科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被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社科联将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建议登记管理部门对该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一)严重违反《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领域发生重大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有效整改的;

  (三)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自觉服从省社科联管理,不能积极参与省社科联组织的有关活动,受到书面警告1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社会组织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延期1年以上不能正常换届的。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注销前,须在省社科联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设立的党组织,接受中共海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综合党委)领导。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举行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由省社科联综合党委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视情况设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功能型党支部、党总支部等党组织形式。功能型党支部不移转党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建立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未尽事宜,若中央、省委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社科联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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