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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校、科研院所,各相关单位: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我会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8月1日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发展规划》(琼宣通[2022]15号)部署要求,创建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融合研究新平台,提升原创性、引领性学术攻关能力,完善海南自贸港创新体系,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和全面繁荣,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是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叉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海南建设文化强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抓手,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社科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与对策建议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必须坚持高点谋划、高端起步、高质发展,有序推进、布局建设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促进学科交叉、推动国际交流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必须聚焦学科发展前沿与国家发展战略、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海南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成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示范提供有力的理论与智力支撑。
第四条 省社科联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从有条件的单位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计划到2025年,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12个左右(其中2022年5个、2023年4个、2024年3个)特色鲜明、研发前沿、学科交叉、综合集成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努力将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一流学术平台、人才基地和成果产出与转化基地。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由省社科联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即依托单位)共同建设,实行分门类、分层级管理,按照申报立项、联合共建、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等环节运行。
第六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海南“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践重点尤其是封关运作各项准备工作,聚焦学科前沿、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多学科融合,开展创新性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形成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示范贡献社科智慧和智库力量;
(二)积极培养、引进和聚集高层次社科人才和学术带头人,重视人才自主培养,重视青年人才培养,建成一支高素质社科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创新及产学研合作;
(三)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改革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跟踪国际社会科学发展动态,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级有影响力的智库行列,成为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文科实验室;
(六)省社科联、依托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共建单位)是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职责,把握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组织领导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开展各项工作和研究活动,建立鼓励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积极为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组织、人才、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确保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对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社科联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社科联审批(备案);
(六)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社科联是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的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立项,协调指导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二)协同制定支持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的措施,组织实施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
(三)组织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对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或予以撤销;
(四)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为设在海南省、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依托单位应有较好研究基础条件和较强实力,有相对固定的科研人员和相对集中的研究场地,致力于服务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
第十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的立项条件。申请设立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符合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体现海南优势和特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二)研究方向较稳定,具有一定优势,有较好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和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在该领域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课题项目的能力;
(三)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且具有特色,研究成果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转化和应用,或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价值;
(四)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较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学风正派,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和献身科学的精神,有培养高级学术人才的能力;
(五)有相对集中的学术场所、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良好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六)依托单位重视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能给予稳定支持,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
(七)具备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融合研究与集成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省社科联根据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印发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报送省社科联。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立项意见报请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审定。对审定立项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下达立项通知,原则上在下一年初拨付立项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2年,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15天内应与省社科联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将作为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作为联合共建的研究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六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任命,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任命,报省社科联备案。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要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九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工作,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鼓励通过开展研讨、举办学术会议提升研究能力。
第二十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职业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社科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的,须由省社科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批复;需要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审批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五章 运行经费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省社科联资助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依托单位支持经费、自筹经费等。
鼓励省社科重点实验室通过项目委托、接受购买服务、社会资助等途径筹措经费。
第二十六条 凡列入建设计划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在2年建设期内,省社科联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每年不高于30万元,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对应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资助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主要用于建设期设备购置、会议支出、专家引进、学术研究、开放课题、劳务费用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设备购置等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经费由依托单位科研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务制度执行,重点向研究人员倾斜。
第六章 成果产出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成果形式。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主要通过文理交叉研究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和应用性对策研究,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
(二)重大决策咨询报告;
(三)社会公共政策建议方案与评估报告;
(四)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阶段或某一专业领域项目设计规划;
(五)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深度分析的调研数据及数据模型成果;
(六)阐释论证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前瞻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专著;
(七)建设服务于决策咨询研究的专业数据库、案例库和信息系统平台。
第三十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也可设立开放课题,统一面向全省甚至全国公开招标开展研究。
第三十一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4年,并根据课题成果的类别规定不同的期限,如以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和评估报告结题的,期限最多为2年,以项目设计规划、数据模型和著作等结题的,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建立成果报送制度。省社科重点实验室每年向省社科联提交一定数量(不少于6项)高质量的成果,经省社科联审核后,通过《社科成果与智库专报》报送中央领导和省领导等参阅。省社科重点实验室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成果应及时抄送省社科联。
第三十三条 研究成果规范署名。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属省社科联、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与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共同所有,省社科重点实验室正式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包括编印的各类内刊、简报、要报、决策参阅件、论文集等,课题团队成员享有署名权,但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本研究受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专项支持(编号XX)”或“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成果”。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标注的成果,不应被认定为省社科重点实验室成果。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考评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对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社科联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省社科联会同依托单位, 每年对部分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期满,省社科联对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三十八条 考核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省社科联聘请专家学者制定评估指标体系,考核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目标与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学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联根据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对于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含培育智库)、“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省部共建培育基地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第四十条 对获评优秀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仍可继续获得资金支持。对获评优秀、良好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对考核评估中根据专家意见需整改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应当进行人员重组或结构调整,限期1年整改,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撤消其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十二条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撤消其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称号, 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社科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暂停拨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一)出现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偏离或学术不端问题;
(二)违反外事、财务、宣传、保密纪律等问题;
(三)对交办的重大任务、部署的重点工作态度敷衍;
(四)研究成果质量较差,未通过评审验收;
(五)出现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in Hainan Province of xx (依托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2日起执行。到2025年计划任务完成后,再根据新的情况进行修订。
各省市区社科联
各省市区社院
海南高校、研究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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