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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时间:2020-07-23 16:27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4年1月21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社科联与有关单位共建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促进基地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多出精品力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以学术前沿问题或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研究重点,以该领域研究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为主体,以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织的高水平、开放式、有特色的实体研究组织,是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势领域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规范学术研究、推出创新成果、加强学术交流、培养创新团队、带动学科建设、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基地设立的条件:

  基地必须有明确的研究主攻方向,所在学科领域有较明显的领先优势、较好的研究基础、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必须有专职研究人员)、合理的科研人员梯队结构(包括年龄、职称和学历学位结构)。科研人员以承建基地的单位为主,可吸收省内外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参加。具有所在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包括具有专门的科研办公场所)。

  第五条 基地设立坚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科类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等根据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向省社科联提出承建申请,省社科联组织评审,由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挂牌设立。

  第六条 省社科联与承建单位分别作为基地的共建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参与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基地任务

  第七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

  1.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学科特色和品牌优势;

  2.服务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

  3.承担省社科联委托的研究任务,承担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承担各类横向课题;

  4.努力申报、争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各类国家级课题;

  5.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

  第四章  建设目标

  第八条 基地建设以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人才为重点。

  1.项目研究:通过承担课题和协作攻关,推出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整体研究水平或服务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并努力使支撑其研究的相关学科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2.学术交流:不定期组织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互访,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探讨学术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

  3.培养人才:以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形成结构合理的科研梯队。

  4.基地硬件建设以所在单位(承建单位)投入为主,重点加强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网络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5.鼓励有条件的基地积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立项、共建,实现升级,争取更大支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基地实行两级管理制度。省社科联负责基地的成立审批和宏观指导,研究项目的年度评估立项,相关专项经费的划拨和监督使用,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以及基地运行考核评估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基地所在单位(承建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在科研编制、学术活动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人才队伍、办公场所等方面支持、资助基地建设,同时对基地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条 基地实行专家负责制。为便于指导和协调基地工作,基地主任由所在单位(承建单位)党委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基地常务副主任由相关领域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基地建设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完成基地建设的各项任务。常务副主任由基地所在单位(承建单位)从科研人员中聘任。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科研运行机制。

  1.建立与基地研究方向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相关领域一流专家组成,其中基地承建单位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基地建设方案、研究选题,指导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

  2.基地核心成员应由基地所在单位的研究人员及外单位(省内外)研究人员组成。每个研究方向都应聘请首席专家。首席专家负责相关研究方向具体研究计划的实施,由省内外知名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条件成熟的基地应聘任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项目选题必须根据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建设目标和预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来确定。基地项目选题采取基地自行设计或者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两种方式。申请省社科联立项的课题,采取每年定期一次(与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同步申报)和根据需要随时增补相结合的立项方式。

  第十四条 省社科联立项资助的基地课题,属省级社科规划课题,按照省级社科规划课题申报、立项、管理和鉴定验收。

  同等条件下,基地研究人员可优先获得省社科规划课题立项资助。

  第十五条 凡正式发表、出版和内部辑印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地)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必须加注标识,注明本书(或调研报告、论文)系海南省xxx基地(基地名称)、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地)课题成果。未加注标识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基地成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经费投入采取省社科联专项拨款、承建单位安排专项经费以及基地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省社科联安排一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课题研究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等支持基地发展。承建单位对基地经费的投入每年应不少于20万元(建在市县的基地,由承建市县视财力安排,应确保基地正常运转)。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筹措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基地获得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学术交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改善条件等。

  第十八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基地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将不定期对基地工作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基地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承建单位的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经费使用规定、不能承担省社科联委托的研究任务的,省社科联视具体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二十条 基地要及时向省社科联上报工作信息,重要活动、重大成果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年终要提交工作总结(附成果清单)及次年工作计划。省社科联在海南社会科学网设立专栏,对基地的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基地报送的各类材料将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联对基地采取“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性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将责其限期整改一年,再次评估仍不能达到条件要求的,将取消共建基地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社科联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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