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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时间:2023-08-01 16:19

  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6月30日省社科联党组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科普及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促进社科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建设,努力推动我省社科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和《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整合利用社会文化资源,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设施与社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具有较强集聚、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传播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为宗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公众人文社科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要在完善社科普及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创新内容形式、创设有效载体、拓宽普及渠道等方面发挥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社科普及吸引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认定并命名授牌。省社科联普及咨询部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科普及传播、学术研究、内容创作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全省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均可申报。主要包括:

  (一)公共文化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公共场馆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美术馆、非遗馆、文化宫、遗址遗迹、人文景区、主题公园等。

  (二)教育科研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各类宣传、教育、科研机构,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三)文化产业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除公共文化类之外的新闻出版发行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文化新媒体机构、文化艺术体育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机构、文化休闲娱乐机构等。

  (四)战略产业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企业,包括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

  (五)乡村振兴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传承优良民俗、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的古村镇,或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示范乡村。

  (六)其它。除以上所列外,向公众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特色小镇、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七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采用单位申报,并附设市社科联及相关主管主办单位推荐意见,省社科联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纳入整体工作规划,愿意参与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

  (二)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方案、中长期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社科知识普及相关公共服务;

  (三)申报单位积极参与各级社科联组织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等活动,接受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参观考察;

  (四)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条件,将社科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保证社科普及活动正常开展;

  (六)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已具备设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九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期限为准;

  (二)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申报。设市社科联为所在地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单位。普通高校、省属有关单位,需附相关主管主办单位推荐意见,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

  (三)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单位须根据要求,详细填报《海南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具体申报与审核工作通过“海南省社会科学管理服务平台”或一式三份直接报纸质件进行,相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设市的社科联负责所在地申报材料的审核与推荐,省社科联社科普及咨询部根据申报材料、设市社科联推荐意见,组织综合考查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报省社科联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正式授牌。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强化社科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社科普及项目策划,加快推进“互联网+社科普及”行动,不断增强品牌意识,着力推出贴近百姓生活的社科公共服务活动和社科普及产品,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配合、支持所在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省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工作,在每年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月”等活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1项以上相关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对承担的省、设市社科联社科普及资助项目须按要求反馈项目组织实施、社会公众参与、以及社会影响等绩效情况。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交流合作,促进社科普及资源整合,推动基地之间的联合联动,形成社科普及合力。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申报单位自建为主、自主运行的开放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对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并按类别设立一定数量的工作调研点,主要承担基地建设调研和社科普及工作创新示范任务。

  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根据实际情况,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开展的社科普及活动,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在申报专项活动评定中给予5分的加分优先权。对在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给予通报表彰,并重点予以活动项目的支持。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适时组织工作调研和业务工作交流培训,调研督促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和社科普及活动开展情况,以提升基地社科普及专业能力。

  第二十条 各市及高校社科联受省社科联委托,负责具体联系并指导所在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及高校社科联应当与所在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联系,掌握其动态信息,指导其做好社科普及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项目策划、图文资料存档和绩效反馈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组织开展社科普及的能力;省社科联及所属市社科联必须将各基地的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估范围,加强对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站稳政治立场,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四)准确全面解读中央和省委的重大会议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自觉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发挥汇聚正能量;

  (五)任何工作(含普及宣传读物)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市社科联和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高校(含高校社科联)联系,加强社科普及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专家学者为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按照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将社科普及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向省社科联和市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相关活动项目实施情况。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具体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省社科联和有关市社科联报备。

  第二十四条 建立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竞争和淘汰机制。省社科联每3年组织考评一次,评定等级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考评合格以上等级的,取得继续认定命名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

  (二)宣传和开展封建迷信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以社科普及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

  (四)考评不合格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撤销认定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进行抽查评估,每年抽查率为符合评估条件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总数的至少4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琼社科〔2014〕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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