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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1994年5月27日海南省社科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海南省社科联)。它是在中共海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各学术团体,开展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加快我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任务是:
(一)领导和协调各个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指导与帮助市县社科联工作。
(二)紧密联系海南大特区改革开放和开发建设的实际,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从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部门提供服务。
(三)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和各种智力开发活动。
(四)组织制订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管理和使用好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学会优秀工作者的评奖活动。加强学会之间,社会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促进科学和生产实践相结合。
(五)组织开展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与我国大陆各地区的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我省各学科学者与港澳台地区学者及国外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六)建立和管理社会科学研究和出版基金。
(七)密切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关心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他们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按报批程序,经本会批准,省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亦有自愿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是:
(一)推选代表参加省社科联的代表大会,代表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和社会活动,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
(三)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优秀工作者可获得本会的奖励。
(四)请求本会保护自己的学术活动和研究成果的正当权益。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按照本会宗旨开展活动,得到本会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
(三)积极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学术资料,推荐优秀成果。
(五)每年缴纳会费(具体办法另定)。

第七条 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前提下,应根据各自的章程和具体情况,制订规划,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省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各团体会员和市县社科联推选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听取本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社科联委员会。

第九条 社科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社科联委员会及其所产生的领导机构行使其职权。社科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只连任一届。秘书长由主席与副主席协商后,主席提名,委员会通过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条 社科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临时召集。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本会日常工作,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四章 学术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本会权威学术机构,负责学术成果评审,学术活动组织和交流,学术研究的规划、指导。咨询委员会为本会促进社会科学界与企业界、政府工作部门密切联系,实现双向咨询的机构。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经过社科联主席与副主席研究后,由主席提名,社科联委员会通过产生,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提名,经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由社科联聘任,任期四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本会主办的各种事业的收入。
(三)个人、团体、企业的捐助。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省社科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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