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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7-11-10 08:59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教〔20171664

 

各市县财政局、社科联,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社科课题研究的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制定了《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社科课题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课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资助省社科课题研究的资金。具体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实施管理,用于资助海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海南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三条  省社科课题经费管理与使用,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必须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条  省社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课题承担单位”)是省社科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省社科课题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课题负责人是省社科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社科课题资金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省社科课题资金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省社科课题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省社科课题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省社科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省社科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平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省社科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省社科课题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课题资金预算由课题责任单位审定,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遵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以省社科联确定的省社科课题资金资助额度为依据,服从课题研究的需要,以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科目)编制课题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课题资金由省社科联拨付到课题承担单位。省社科重大课题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即第一次80%,第二次20%,省社科其它类型课题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跨单位合作研究的省社科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省社科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资金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的省社科课题预算。确需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承担单位重新审定后,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省社科课题资金的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资金预留的课题,在省社科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省社科课题,预留资金不予支付。省社科课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省社科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表》中的省社科课题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省社科课题,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课题负责人汇总编制省社科课题资金决算。

第十七条  省社科课题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省社科联另行支付。需要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由省社科课题组承担,或从省社科课题预留资金中扣除。鉴定费支付标准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社科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省社科课题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九条  省社科课题结余资金有以下情况的,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社科联,省社科联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仍有剩余的;课题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课题被终止执行的。被撤销的课题退回全部已拨课题资金。

第二十条  省社科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课题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省社科课题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用课题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管理使用省社科课题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省社科课题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省社科课题资金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联应加强对各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省社科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省社科课题资金管理的职责,课题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财务票据信息,严格遵守省社科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省社科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省社科联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省社科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级和课题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社科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省社科课题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课题资金的,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财政、省社科联、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审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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