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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6-03-22 16:54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

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社科〔201429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为下一步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做好前期准备。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464  

 

 

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

创建与管理办法

 

2014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社科普及基础建设,促进社科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把全省社科普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我省社科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和《中共海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社科普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普及社科知识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公众人文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认定命名。省社科联是社科普及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社科普及基地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文化机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包括街区、特色小镇和人文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多年来坚持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

(二)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三)申报单位愿意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能积极参与由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社科普及活动;

(四)申报单位有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实现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海口市、三亚市所属单位向市社科联申报,由市社科联负责集中推荐上报省社科联。省直单位和除海口、三亚外的其他市县单位向省社科联申报。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海南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一份并附电子文档。(《申报表》可从海南社科网自行下载)

第三章  社科普及基地认定

第八条  省社科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省社科联负责审批认定“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社科普及基地任务

第十条  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积极推进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省社科联组织的全省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在全省性的大型社科普及活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项以上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深入展开。

第十四条  每年向省和所在地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五章  社科普及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实行自主建设、自主运行,省社科联负责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省社科联与社科普及基地建立联系制度,掌握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和社科普及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其建立社科普及活动台帐及相关图文资料的存档,做好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年度考评。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通过社科普及项目方式对社科普及基地予以活动经费资助。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加强对社科普及基地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促进社科普及基地成为当地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适时组织社科普及基地业务骨干开展调研考察、研讨交流,学习借鉴外地建设社科普及基地和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经验。

第二十条  省社科联对各社科普及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保留“海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牌子。考核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海南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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