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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由“两办”颁布实施

信息来源:《海南社科简报》2006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07-4-5 10:14:00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6月28日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和发展。这是我省首次制定的规范、详尽的社会科学评奖办法,其出台标志着海南省级社科评奖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993年,省委同意开展“海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并明确为“省级奖”;1997年,经省委同意、由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九五”规划》指出该奖要形成制度。省社科联先后于1994、1997、2000、2002年组织了四次省级社科评奖。评奖工作已成为推动我省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要包括“专著、编著、论文”等三类,奖项设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荣誉奖,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特别奖,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
      办法中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含个人专题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出版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刊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没有发表但被地厅级以上决策部门采用、推广的研究报告等社科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奖范围。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建。省评委会由从事社科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组成人选由省社科联提出,征求省人劳厅的意见后,报省委宣传部批准。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按初评、复评和终审的程序进行。省评委会办公室组建若干个学科评审组和复评组。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评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应当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社会科学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一旦发现有假,将取消参评资格,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同时6年内不得参加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省评奖委员会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李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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